机动车办理流程
机动车办理流程
★ 改变机动车使用性质
所需资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公车单位的被委托人签字/私车本人签字或代理人签字);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公章的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个人:《居民身份证》、户籍非本市辖区的还须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5、使用性质变更为警车的:《警车号牌审批表》原件;
6、使用性质变更为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的:主管部门开具《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原件;
流 程
1、机动车查验窗口:审查《机动车行驶证》→ 查验机动车→ 照相;
2、业务受理窗口:审查资料→ 领取《受理凭证》;
3、缴纳牌证工本费。
时 限
1、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到业务受理窗口,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 更换发动机
所需资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公车单位的被委托人签字/私车本人签字或代理人签字);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公章的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个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户籍非本市辖区的还须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流 程
1、机动车查验窗口:审查《机动车行驶证》→ 查验机动车→ 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照相;
更换的发动机无号码的:须打刻原发动机号码;
2、业务受理窗口:审查资料→ 领取《受理凭证》;
3、缴纳牌证工本费。
时 限
1、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到业务受理窗口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 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所需资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公车单位的被托人签字/私车本人签字或代理人签字);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公章的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个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户籍非本市辖区的还须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流 程
1、业务受理窗口:审查资料→ 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领取《受理凭证》;
2、缴纳工本费。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到业务受理窗口内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
★ 抵押登记
所需资料
1、《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原件(公车单位的被委托人签字/私车本人签字或代理人签字);
2、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公章的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个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户籍非本市辖区的还须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流 程
业务受理窗口:审查资料→ 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领取《受理凭证》。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到业务受理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
★ 发动机号码 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 锈蚀 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
所需资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公车单位的被委托人签字/私车本人签字或代理人签字);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公章的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个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户籍非本市辖区的还须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流 程
1、机动车查验窗口:验车→ 打刻原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 属于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须拓印车辆识别代号;
2、业务受理窗口:审查资料。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到业务受理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
★ 机动车两人以上共同所有人姓名变更登记
(一)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
所需资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公车单位的被委托人签字/私车本人签字或代理人签字);
2、变更前、后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公章的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个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户籍非本市辖区的还须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5、重庆交通信息卡(机动车卡);
6、机动车为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或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
流 程
1、业务受理窗口:审查资料→ 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 领取《受理凭证》;
需要变更号牌的:交回《机动车号牌》、确定《机动车号牌》;
2、缴纳牌证工本费。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到业务受理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重庆交通信息卡(机动车卡)。
★ 换(补)领机动车号牌或行驶证
所需资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公车单位的被委托人签字/私车本人签字或代理人签字);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公章的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个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户籍非本市辖区的还须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3、属换领的:提供《机动车号牌》或《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流 程
1、业务受理窗口:审查资料→ 交回未灭失的《机动车号牌》或《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领取《受理凭证》;
2、缴纳工本费。
时 限
1、机动车号牌: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领取有效期不超过15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15个工作日内领取制作完成的《机动车号牌》;
2、《机动车登记证书》: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领取。
★ 转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
所需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公车单位的被委托人签字/私车本人签字或代理人签字);
2、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个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所有权转移证明或凭证原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5、《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6、《机动车号牌》;
7、属于海关监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8、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流 程
1、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业务前应先将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2、机动车查验窗口:审查机动车行驶证→ 验车、拓号;
3、业务受理窗口:审查资料→ 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重庆交通信息卡(机动车卡)→ 领取《受理凭证》;
4、缴纳牌证工本费。
时 限
1、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2、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业务受理窗口领取有效期为三十日的跨行政区域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档案、《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 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
所需资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公车单位的被委托人签字/私车本人签字或代理人签字);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公章的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个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户籍非本市辖区的还须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5、被盗抢期间被改变颜色的:有关技术鉴定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发还证明。
流 程
1、机动车查验窗口:审查《机动车行驶证》→ 查验机动车→ 照相;
2、业务受理窗口:审查资料→ 领取《受理凭证》;
3、缴纳牌证工本费。
时 限
1、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2、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到业务受理窗口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 变更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的/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
所需资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公车单位的被委托人签字/私车本人签字或代理人签字);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公章的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个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户籍非本市辖区的还须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5、重庆交通信息卡(机动车卡);
6、相关事项变更的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流 程
1、业务受理窗口:审查资料→ 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重庆交通信息卡(机动车卡)→ 领取《受理凭证》;
2、缴纳牌证工本费。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到业务受理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重庆交通信息卡(机动车卡)。
★ 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转移
所需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公车单位的被委托人签字/私车本人签字或代理人签字);
2、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公章的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个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户籍非本市辖区的还须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3、所有权转移证明或凭证原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5、《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6、《机动车号牌》;
7、属于海关监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8、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流 程
1、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业务前应先将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2、机动车查验窗口:审查机动车行驶证→ 验车、拓号;
3、业务受理窗口:审查资料→ 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 领取《受理凭证》、确定《机动车号牌》;
4、缴纳牌证工本费。
时 限
1、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2、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到业务受理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所需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公章的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个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户籍非本市辖区的还须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和复印件;
3、未销售的或者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机动车的: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4、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5、科研、定型试验的:科研、定型试验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流 程
1、业务受理窗口:审查资料→ 领取《受理凭证》;
2、缴纳工本费。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到业务受理窗口内领取《临时行驶车号牌》。
★ 注销登记
所需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公车单位的被委托人签字/私车本人签字或代理人签字):
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4、《机动车号牌》;
5、重庆交通信息卡(机动车卡);
6、机动车报废解体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监销车辆还需要提供《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7、机动车灭失的:机动车灭失证明;
8、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的: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9、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出境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10、机动车登记被撤销的:《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
11、非法拼(组)装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被依法收缴的法律文书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12、属于机动车异地解体的,还应提供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流 程
1、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业务前应先将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2、业务受理窗口:审查资料→ 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重庆交通信息卡(机动车卡)。
时 限
1、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到业务受理窗口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
2、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的:领取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机动车转入
所需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公车单位的被委托人签字/私车本人签字或代理人签字);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公章的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个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户籍非本市辖区的还须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3、机动车档案原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5、转入时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流 程
1、机动车检测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转入时未超过检验有效期的除外);
2、机动车检验窗口:审查《机动车行驶证》→ 查验机动车、拓号;
3、业务受理窗口:审查资料→ 确定号牌、领取《受理凭证》;
4、缴纳牌证工本费;
5、九区内的机动车:须缴纳路桥年票→ 路桥年票岗信息录入。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业务受理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重庆交通信息卡(机动车卡)。
★ 补领 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所需资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公车单位的被委托人签字/私车本人签字,属私人的必须本人前来办理,不得代办);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公章的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个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户籍非本市辖区的还须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总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 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或者《机动车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或者《机动车行驶证》的证明。
流 程
1、机动车查验窗口:验车→ 拓印车辆识别代号(属申领的);
2、业务受理窗口:审查资料→ 领取《受理凭证》;
3、缴纳工本费。
时 限
1、补领: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到业务受理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
2、申领: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业务受理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
★ 注册登记
所需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公车单位的被委托人签字/私车本人签字或代理人签字);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公章的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个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户籍非本市辖区的还须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3、机动车来历证明原件;
(1)国内购买的:《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国外购买的: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判决转移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裁决转移的《仲裁裁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调拨证明》;
(7)被盗抢发还的:《权益转让证明书》。
4、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
(1)整车出厂生产的:
国产车:《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进口车进口凭证:《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2)底盘改装的:
国产车:改装厂《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和生产厂《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
进口车:改装厂《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和底盘的进口凭证;
(3)整车改装的:
国产车:改装厂《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和生产厂《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进口车:改装厂《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和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4)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未注册登记的,未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的国产机动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替代。
5、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外,须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6、机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原件;
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遗失的,可提供其他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
8、警车:《警车号牌审批表》原件;
9、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主管部门开具《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原件;
10、校车、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办理,由车管所审查标志图案、标志灯具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流 程
1、机动车检测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免检车除外);
2、机动车查验窗口:审查出厂合格证明→ 验车、拓号→ 照相;
3、业务受理窗口:审查资料→ 领取《受理凭证》、确定机动车号牌;
4、缴纳牌证工本费、车船使用税;
5、九区内的机动车:须缴纳路桥年票→ 路桥年票岗信息录入。
时 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业务受理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重庆交通信息卡(机动车卡)。